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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金融監管製度改革及我國之借鑒(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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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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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美金, 金融監管製度, 製度改革
英美金融監管製度改革及我國之借鑒(doc 10頁)內容簡介
英美金融監管製度改革及我國之借鑒內容提要:
隨著各國中央銀行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獨立性的增強和金融混業趨勢的抬頭,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隨之展開。更高一級的監管成為市場監管的衝擊波,許多國家為此修改了原有的監管體係,即在銀行、證券、保險三部分監管職權之上建立一個單獨的監管者。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國。1997年5月20日,英國財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務業監管體製改革方案,剝離英格蘭銀行(注:長期以來,英格蘭銀行是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中少數不具備獨立製定貨幣政策權利的中央銀行之一。進入20世紀90年代,英格蘭銀行由於對銀行業及金融市場具有精湛而透徹的了解,經常對政府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方針給予技術性的建議,其在整個金融、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強,獨立性亦有所提高。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始於20世紀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監管職能才被《1987年銀行法》所規範與定位,權力得到加強。英格蘭銀行和證券投資委員會分別負責銀行業和證券業的監管。此外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在監管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的銀行監管職能,將銀行業監管與投資服務業監管並入當時的“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後更名為“金融服務局” 簡稱FSA)。2000年6月,英國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SMA),(注:《金融服務與市 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s Acts),將現行若幹法律中所確立的金融監管體係進行協調和革新,對金融服務和市場的監管重新作出規定。該法於2001年4月1日生效。這是一部英國曆史上議院對提案修改達2000餘次,創下修改記錄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於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使得此前製定的一係列用於監管金融 業的法律、法規,如1979年信用協會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險公 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務法(the FinancialServices Act 1986)、1986年建築協會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 年銀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1992年友好協會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等都為其所取代,從而成為英國規範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從法律上進一步確認了上述金融監管體製的改革。按照該法,英國於2001年建立了FSA作為一體化的監管者。其結果是,英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製不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銀行分離的。
  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其金融業的單一監管機構FSA享有廣泛 的法定監管權力。它有權製定並公布宏觀的、適用於整個金融市場所有被監管機構的法令,例如“監管11條”。該法令要求被監管者一定要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FSA的監管,一定要將必須及時通報的情況報告給FSA.(注:喬海曙:《金融監管體製改革:英國的實踐和評價》,《金融與保險》2003年第8期。)從業務上看,FSA除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注:如從英格蘭銀行手中將銀行業監管的權力接過來;與英國財政部簽訂協議,將原由財政部擁有的保險立法的職能移交給FSA;對上市公司的審核責任也從倫敦證交所轉到FSA手中等等。)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等的規範與監管。這樣,英國用立法的形式強化了FSA的統一監管權 ,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監管職能的整體移交得到了法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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