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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香港財務公司經驗談中國銀行改革(doc 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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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財務公司, 經驗談, 中國銀行, 銀行改革
借鑒香港財務公司經驗談中國銀行改革(doc 25頁)內容簡介

借鑒香港財務公司經驗談中國銀行改革內容提要:
  盲目競爭的苦果,不僅反映在利率戰上,銀行為了保償高昂的資金成本,為了平衡不斷增加的成本,有些銀行不得不過份集中投向收益大,但風險較高的投資及借貸項目上,而房地產就是其中這樣的一個項目。其後地產價格大幅回落,偏重地產貸款的多間銀行受到拖累。1959年,有利銀行為彙豐銀行所收購,其鈔票發行權也被取消,有利銀行一百多年的曆史到此告一段落;1961年6月14日廖創興銀行遇到擠提,三天內流失存款3,000萬元,幸而在6月17日獲得彙豐和渣打兩間發鈔銀行的支持,廖創興的擠提事件才告一段落。然而,《銀行條例》對監管銀行借貸上的漏洞一覽無遺。
   廖創興銀行的擠提事件,促使港英政府著手檢討銀行業的監管製度。1962年,港英政府邀請英倫銀行專家湯建士(H.J. Tomkins)來港,負責全麵檢討香港銀行體係的監管和重整架構工作。湯建士隨後發表報告書,指出香港銀行業發生風潮的主因有以下三點:
  (1) 銀行數目遠超過飽和點,造成過度競爭現象;
  (2) 銀行對地產及股市過度參與,影響銀行經營的穩定性;
  (3) 銀行董事提款過多,使董事家族生意的成敗影響著銀行本身業務。
  針對這些問題,外彙銀行公會在1964年7月締結了一項“存款利率協議”,規定銀行向公眾吸納存款時,所能給予利息的最高水平,藉以舒緩銀行業間的惡性競爭,直接的說,就是成立了一個「利率卡特爾」。同年10月,港府通過根據湯建士報告書起草的新《銀行條例》,經港英立法局三讀後,於同年12月宣布實施《1964年銀行條例》,該條例新增建議如下:
  (1) 限製銀行對個別人士、公司或董事的借貸活動;
 (2) 銀行最低資本額規定為500萬元及同等數目的累積儲備;
  (3) 要求銀行經常維持不少於25%的流動資產比率;
  (4) 銀行對股票及地產投資受到限製,銀行不得以發行證券為扺押品或從事商業活動;
 (5) 委任銀行監理專員,並成立銀行監理處,負責銀行監管及發牌工作。
  可是,在該銀行條例發揮作用之前,香港在1965年1月又爆發了一連串的銀行擠提、倒閉和被收購等風潮,一些老牌華資銀行如恒生、道亨、廣安等,因尋求外資援助而將控股權拱手讓人,彙豐收購恒生後,其在香港零售銀行業迅速狀大,領導地位更為鞏固。
  受到1965年銀行風潮的影響,港英政府同年決定凍結發出新的銀行牌照。1967年,港府修訂《銀行條例》,對於銀行股本、核數及流動資產的數額等,都加以限製。至此,英政府近100年在銀行業的自由放任,監管鬆散的情況已告一段落,代之而起的是一個有規管的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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