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講義(證券法)(doc 7頁)
輔導講義(證券法)目錄:
第一章 原則性規定
一、立法宗旨
二、適用範圍
三、立法原則
四、其他規定
第二章 證券發行
第三章 證券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證券上市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購
第五章 證券公司
第六章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輔導講義(證券法)內容提要:
經核準依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應當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
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中期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報告。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下列情況為重大事件: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淨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節 禁止的交易行為
一、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1、第三節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其他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二、操縱市場(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四、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1、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2、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麵確認文件;
3、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帳戶上的資金;
4、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5、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6、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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