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官與納稅疑難點專題講座(ppt 152頁)
稅官與納稅疑難點專題講座(ppt 152頁)內容簡介
稅官與納稅疑難點專題講座內容提要:
一律師事務所與一企業於2008年2月簽定一項風險代理合同規定如下:基本代理費10000元,達到企業減少風險支出100萬元後,企業支付100萬的20%作為律師事務所的風險代理費,後律師事務所認為已達到代理目的,2008年12月律師事務所開具了20萬元其它服務發票送到企業,並於2009年1月進行了納稅申報,作為應收帳款處理。企業一直未作任何帳務處理,但因案件情況發生了變化,2010年3月企業告知律師事務所沒有達到目的,解除代理,退回發票,不支付風險代理費20萬元。問:1、律師事務所可不可以在以後的收入中抵扣已繳營業稅及附加,2、當年已確認的20萬元的收入能不能確認壞帳損失。何時確認?
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後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扣除。”因此你事務所原確認的風險代理費收入因為並沒有實現,所以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營業稅稅款或者從納稅人以後應繳納營業稅稅額中扣除。
我們認為已確認的20萬元風險代理費收入已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作收入衝回處理,相應的應收帳款應予衝銷,不必作為壞帳損失進行處理。因為其對應的收入並沒有實現,不存在應收帳款,也就不存在應收帳款的損失。
我公司是一家浙江的房屋建築施工企業,在國外也承接工程業務。其中有一個工程是由上海的一家建築企業總承包,我公司是跟總承包商簽訂的分包合同,工程地點在國外,現在跟總承包商結算工程款,需我公司開具發票。 請問:1、需要開何種票據進行工程款的結算? 2、票據是否可以由機構所在地出具,還是要在國外向經營地稅務管理部門申請開具(我公司並未在國外設立公司、辦事處)? 3、涉及哪些稅種,該如何結算,還是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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