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企業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稅負問題研究(DOC 9)
商業企業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稅負問題研究(DOC 9)內容簡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稱《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分為兩種類型: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但《增值稅暫行條例》中有一些具體內容由於納稅人資格的不同,即是屬於一般納稅人還是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可能出現增值稅稅負高低有別的情況,因此,在實際中出現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與小規模納稅人資格互換的現象,一種情況是已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轉換為小規模納稅人,另一種情況是已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轉換為一般納稅人。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增值稅納稅人想減輕增值稅稅負。那麼,在現行稅收製度下,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稅負為什麼會出現差異,企業可以不可以選擇納稅人資格,納稅人如何在這方麵進行稅務籌劃能夠合法地節約稅收支出,以達到減輕增值稅稅負的目的?本文將對此進行一些探討和分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有兩條:定量標準:年銷售額。定性標準: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高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除此之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小規模納稅人規定征收增值稅。而一般納稅人則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同時其會計核算健全,能正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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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有兩條:定量標準:年銷售額。定性標準: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高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除此之外,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小規模納稅人規定征收增值稅。而一般納稅人則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或企業性單位,同時其會計核算健全,能正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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