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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捐贈稅收優惠研究(DOC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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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稅收優惠, 研究
企業捐贈稅收優惠研究(DOC 9)內容簡介
一則新聞——廣州日報,2006年3月13日:這是兩組令人難以釋懷的數據:去年中國慈善榜排名前136位的慈善家一年總共捐款不到10億元人民幣,而2000年~2004年美國的比爾•;蓋茨一人的慈善捐款就達到100.85億美元;我國的慈善捐贈隻有15%來自富人階層,99%的企業從來沒有參與過任何捐贈活動!究竟是什麼原因使中國的富人成了“鐵公雞”?
  一項通知——2006年6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稱:“為支持我國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納稅人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我國現行的企業捐贈稅收優惠規定是怎麼樣的?為什麼要給予企業這方麵的優惠?需要考慮哪些因素?企業捐贈稅收優惠製度應該走向何方?本文將沿著這個思路展開。
  一、現行規定
  1. 我國的規定
  我國對於企業捐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規定,有3%、10%和全額等三類。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7條規定,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上述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入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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