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舞弊審計準則的製度變遷及其啟示(doc 10)
[摘要]如何有效審計財務報表舞弊一直是世界性難題。美國在20世紀為解決該難題作了不懈努力,曾三度對舞弊審計準則作重大修訂。最近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迫於新的壓力又發布舞弊審計新準則SAS No.99,以替代SAS No.82.本文在回顧美國舞弊審計準則的變遷曆史和分析SAS No.99發布背景及改進要點的基礎上,提出了完善我國舞弊審計準則,改進舞弊審計效果的設想。
[關鍵詞]舞弊;財務報表;審計準則;製度變遷啟示
一、美國舞弊審計準則的四次製度變遷
(一)第一次製度變遷(SAS No.1→SAS No.16)。AICPA在1972年發布的SAS No.1“審計準則和程序彙編”中明確規定:(1)揭露舞弊行為不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目的;(2)不能依賴常規的財務報表審計來確保揭露舞弊行為。看來那時是將注冊會計師執行的財務報表審計和專門接受委托進行的舞弊審計嚴格區分,並在準則中規定不承擔對舞弊的審計責任。在20世紀70年代後,美國連續發生幾起重大舞弊案,如產權基金公司和全國學生營銷公司舞弊案等,Moss和Metcalf委員會對此采取一係列行動包括1977年頒布《反外國賄賂法》等。由於公司經營道德危機引發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財務報表審計不承擔對舞弊的審計責任的不滿,加上政府監管呼聲的高漲特別是證監會的強製性幹涉,AICPA被迫作出反應,成立公眾監督委員會(POB),創建同業複核製度和在“會計師事務所部”下設“證券交易委員會業務處”,並於1977年1月發布SAS No.16和No.17.SAS No.16“獨立審計師檢查錯誤和舞弊的責任”取代第1號的有關規定,明確指出注冊會計師對舞弊負有審計責任。可見,第一次製度變遷實現了由不承認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負有審計責任到承認的根本性立場和觀念的轉變,具有劃時代的裏程碑意義,這將對整個審計職業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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