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管控製度與核心流程彙編(doc 20頁)
某集團管控製度與核心流程彙編(doc 20頁)內容簡介
某集團管控製度與核心流程彙編內容提要:
第一條為了實現審計工作法製化、管理辦法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實施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若幹規定》,結合成都遠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是集團公司審計中心對子公司辦理審計事項的準則,審計人員必須遵循本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的內容包括審計的任務、範圍、權限以及審計人員對子公司在實施審計項目過程中的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執行,以及審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審計管理,參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四條集團公司設置審計中心,在集團公司總裁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五條集團公司審計中心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負責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以及內部管理進行審計;
1)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和子公司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2)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財務報表主要項目的合法合規、真實、完整及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審計;
3)對集團公司投資的項目及子公司重大項目的預決算和有疑點的項目支出情況進行審計;
4)對子公司對外投資等重要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5)對子公司經營班子的年度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6)對子公司主要經營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7)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經濟合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大宗物資采購合同、項目銷售合同、承包租賃合同、及其他合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8)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公司執行公司各項管理管理辦法和流程的情況進行審計;
(2)負責對集團公司、子公司的重大經濟、管理責任進行監察取證;
(3)負責對集團公司、子公司特定事件或人員的重大違紀違規舞弊嫌疑進行專項審計;
(4)對經批準立項的舉報項目及董事會、集團公司總裁臨時要求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
(5)協助外部審計機構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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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實現審計工作法製化、管理辦法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實施審計工作管理辦法的若幹規定》,結合成都遠鴻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是集團公司審計中心對子公司辦理審計事項的準則,審計人員必須遵循本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的內容包括審計的任務、範圍、權限以及審計人員對子公司在實施審計項目過程中的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審計終結、審計意見和決定的執行,以及審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集團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審計管理,參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審計職責和權限
第四條集團公司設置審計中心,在集團公司總裁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第五條集團公司審計中心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子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1)負責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以及內部管理進行審計;
1)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和子公司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2)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財務報表主要項目的合法合規、真實、完整及增減變動情況進行審計;
3)對集團公司投資的項目及子公司重大項目的預決算和有疑點的項目支出情況進行審計;
4)對子公司對外投資等重要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5)對子公司經營班子的年度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和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6)對子公司主要經營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7)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經濟合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對大宗物資采購合同、項目銷售合同、承包租賃合同、及其他合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8)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集團公司各部門、子公司執行公司各項管理管理辦法和流程的情況進行審計;
(2)負責對集團公司、子公司的重大經濟、管理責任進行監察取證;
(3)負責對集團公司、子公司特定事件或人員的重大違紀違規舞弊嫌疑進行專項審計;
(4)對經批準立項的舉報項目及董事會、集團公司總裁臨時要求的審計項目進行審計。
(5)協助外部審計機構對集團公司和子公司的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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