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稅務管理籌劃(doc 74頁)
某公司稅務管理籌劃目錄:
一、籌劃前沿
二、稅務律師
三、籌劃實務
四、財稅研究
五、經典案例
六、法規速遞
七、關於潤博
某公司稅務管理籌劃內容提要:
一、企業稅負與稅務籌劃
企業稅負是指企業承擔國家稅收的數額與程度,廣義稅負指企業向國家上繳的各種稅、費和基金等的總負擔,狹義稅負僅指企業向國家上繳的各種稅的負擔,不包括各種稅外負擔。企業稅負的名義負擔和實際負擔可能不一致,名義負擔是一種法定負擔,即稅收法律、法規等規定的企業應當承擔的稅負,實際負擔是一種經濟負擔,即企業最終在經濟上承擔的稅收負擔。因為稅收負擔與企業的經濟利益成相互消長關係,企業往往通過違法或合法的途徑謀求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以下對這些行為的性質作一些剖析:
1、偷稅(Tax Evasion)。偷稅在國際上一般稱為逃稅。我國稅收征管法解釋:“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我國刑法對偷稅罪有類似的解釋,並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從以上法律解釋可以看到,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采用這種行為來獲取經濟利益,其結果必然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因而減負的成本非常高昂。
2、避稅(Tax Avoidance)。對於避稅的解釋國際上尚無統一定論。按國際財政文獻局的說法,避稅是指個人或企業以合法手段,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漏洞或其他不足來減少其納稅義務的行為。瑞典學者認為,避稅是納稅人采取了完全合乎民法的手段,又充分利用了各種稅收法規,獲得不是立法者原來所期望的稅收利益的行為。我國學者張中秀在《避稅與反避稅全書》(1994年版)中寫道:“避稅是指納稅人針對稅法不完善及各種難以在短期內消除的稅收缺陷,回避納稅義務的活動”。上述說法的共同一點就是:避稅行為盡管不違法,但往往與稅收立法者的意圖相違背。例如,按現行消費稅規定,香皂屬於護膚品應征消費稅,而肥皂則不征消費稅,對此有家工廠鑽該項規定的空子生產了一種名為“阿爾貝斯皂”,這一做法顯然帶有避稅傾向。又如,現行稅法規定,新辦企業可以免征一年企業所得稅,於是有人為了享受這項優惠,精心玩起了“開關工廠”、“開關商店”的把戲,這種行為即便獲得成功,肯定也不符合稅法的立法本意。
避稅最常見、最一般手法是利用“避稅港”(指一些無稅收負擔或稅負極低的特別區域)虛設經營機構或場所轉移收入、轉移利潤,以及利用關聯企業的交易通過轉讓定價轉移收入、轉移利潤,實現避稅。由於通常意義上的避稅行為有悖稅法精神,也可以說是對稅法的歪曲或濫用,故世界上多數國家對這種行為采取不接受或拒絕的態度,一般針對較突出的避稅行為,通過單獨製定法規或在有關稅法中製定特別的條款來加以反對,我國也采取這種立場與做法。如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中都有關聯方交易的納稅規定,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專門製定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等單項法規。
3、稅務籌劃(Tax Planning)。稅務籌劃就其目的和結果而言,常被稱為節稅(Tax Savings)。印度稅務專家N.J.雅薩斯威認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通過納稅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利益”。美國學者W?B?梅格斯博士認為:“人們合理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他們使用的方法可稱之為稅務籌劃”。對稅務籌劃一般國家都采取接受的態度,如荷蘭議會和法院就承認:納稅人有采用“可接受的方法”,用正常的途徑來“節稅”的自由,其特征是用合法的策略減少納稅義務。
這些表述說明,稅務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從更深一層理解,稅收的經濟職能還必須依賴於稅務籌劃才能得以實現。稅務籌劃的例子在實踐中也隨處可見,如甲級卷煙原消費稅稅率為45%,後調高至50%,有家企業便迅速調整生產結構,減少甲級煙生產量而增加丙級煙生產量,結果減輕了總體稅負,增加了經濟效益,這就是一個成功的稅務籌劃案例。又如,國家為了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製定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有的老企業根據這項政策引導,陶汰落後產業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了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好處,這無疑也是稅務籌劃。
從國家的財政角度看,偷稅、避稅利稅務籌劃都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但各種減少的性質具有根本的區別。從理論上說,偷稅是一種公然違法行為且具有事後性;避稅和稅務籌劃都具有事前有目的的謀劃、安排特征,但兩者的合法程度存在差別;避稅雖然不違法但與稅法的立法宗旨相悖,而稅務籌劃則完全合法。實踐中對避稅和稅務籌劃的區分有時不能像理論上那樣容易,因為具體到某一種特定行為時,避稅和稅務籌劃的界限時常存在難以分辨的模糊性。因此比較原則的理解,廣義的避稅可分正當與不正當避稅、善意與惡意避稅、可接受與不可接受避稅,前者應稱為稅務籌劃,後者才是真正意義的避稅,可稱為狹義避稅;同樣,節稅獲得的利益如屬於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這種節稅行為就是稅務籌劃,反之節稅獲得的利益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則這種節稅行為就是狹義避稅。
企業減輕或免除稅負除以上三種主要途徑外,第四條途徑是稅負轉嫁,指通過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或壓低物資的購進價格將稅收負擔轉給他人負擔的行為。稅負轉嫁與前三種行為的區別在於,前三種行為引起的經濟關係是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利益關係,而稅負轉嫁引起的則是納稅人與負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因此研究納稅最少化問題時通常主要研究前三種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