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所得稅概述(ppt 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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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所得稅
某企業所得稅概述內容提要:
一、征稅對象的範圍
(一)生產經營所得
(二)其他所得
二、納稅人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確定原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和《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①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②獨立建立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
③獨立計算盈虧 應當注意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同法人既有聯係又有區別 。
國稅函發[1998]676號文規定,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經濟核算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範圍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範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製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應注意兩點:
1、 國稅發[2000]16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國稅函[2003]42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 外商投資企業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外資低於25%企業適用稅製一律按照內資企業處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待遇。但國務院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三)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具體規定
1、企業依法合並、兼並後納稅人的規定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企業的法律行為。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並(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 )、兼並,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並、兼並時,合並或兼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兼並後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並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分立後納稅人的規定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亦稱“派生分立”)是指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新設分立(亦稱“解散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分立,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後的企業承繼。
3、企業全部或部分被承租經營後納稅人的規定國稅發[1997]8號規定:企業全部或部分被個人、其他企業、單位承租經營,但未改變被承租企業的名稱,未變更工商登記,並仍以被承租企業名義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論被承租企業與承租方如何分配經營成果,均以被承租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就全部收入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4、企業集團納稅人的規定企業集團原則商應當以獨立核算的核心企業和緊密層、半緊密層成員企業分別為納稅人,但淨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企業集團,其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須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由控股的成員企業現在由核心企業統一合並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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