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財務操作管理(ppt 239頁)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財務操作管理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則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財務操作管理內容提要:
本條的規定排除在境外依據外國法律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境外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可能會成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非居民企業納稅人(比如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也可能會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取得收入),也可能會成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居民企業納稅人(比如其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但是不論其為居民還是非居民企業,都必須嚴格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都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實施條例第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稅法第三條所說的總機構,是指依照中國法律組成企業法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負責該企業經營管理與控製的中心機構。以上規定實際上暗含了居民納稅人的兩個標準:一是注冊地在中國境內,二是總機構在中國境內。兩者同時滿足才是中國的居民納稅人,在中國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因此,針對這一規定的漏洞,不少企業即使實際經營地在中國境內,但是通過在中國境外注冊或將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外,逃避在中國的納稅義務。而現在“總機構”一詞將被“成立地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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