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基金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證研究 (DOC 10)
美國基金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證研究 (DOC 10)內容簡介
投資基金起源於英國,而其迅猛發展卻是在美國。在世界各國證券投資基金中,美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在資產總值上占59.82%。至2000年底,美國共同基金為8027隻,每隻基金資產的平均規模達到9.05億美元左右,而除美國以外的基金資產規模平均每隻為1,08億美元。美國基金業的繁榮興盛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作為中堅力量的基金公司,因此,研究美國基金公司成熟高效的治理結構,借鑒其先進的運作經驗,杜絕其現存的弊端,對於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公司的逐步完善具有“後發優勢”的意義。
美國基金公司治理結構現狀分析
一、治理模式及運作主體
自1924年起,美國共同基金即采取公司型治理模式,1940年以後出台的《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法律進一步明確了按照公司型製度來運作管理共同基金的有關細節。在公司型治理模式下,共同基金首先是一個法人組織機構,該機構由投資顧問公司和其它發起人共同發起並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設立方式在基金單位發售達到規定最低數額後設立.但共同基金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不同之處在於它通常沒有自己的雇員,隻設立一個基金董事會來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而各項具體運作事務主要是委托其它公司完成。具體運作主體如下(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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