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轉稅的稅收籌劃方法(doc 31頁)
流轉稅的稅收籌劃方法(doc 31頁)內容簡介
流轉稅的稅收籌劃方法內容提要:
增值稅的概念
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服務各個環節的增值額為增稅對象的一種稅。
增值額=產出-投入
從一項貨物看,該貨物值經曆的生產和流通的各個環節所創造的增值額之和
貨物價值=C+V+M
C: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所轉移的價值
V:勞動者的價值
M:勞動者創造的價值
增值額= V+M
增值稅對V+M征稅,因而消除了對“C”重複征稅的弊病。
法定增值額的概念:
是各國政府根據各自的國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稅製度中人為地確定的增值額。
增值稅的類型(按扣稅範圍)
(一)收入型:
(二)消費型:
(三)生產型:
“生產型”增值稅實際征稅的增值額大於V+M,包含了部分“C” (勞動工具所轉移的價值),“生產型”增值稅處於增值稅的初級狀態。
假定某企業報告期貨物銷售額為78萬元,從外單位購入原材料等流動資產價款為24萬元,購入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價款為40萬元,當期計入成本的折舊費為5萬元。根據上述條件計算企業的理論增值額及在不同國別增值稅製度下的法定增值額。A國收入型、B國消費型、C國生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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