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入製度之稅收製度(ppt 50頁)
財政收入製度之稅收製度目錄:
一、公共財政收入體製的一般性與特殊性
(一)稅收占我國財政收入的比重
(二)稅製結構的國際比較
二、我國的財政收入體製距公共財政要求相差甚遠
1.稅收收入
2.規費收入.一些規費收入所到導致的行為激勵與政府的目標背道而馳。
3.國有資產變現收入和出資人的應得稅後權益缺少法律約束。
三、 所得稅
財政收入製度之稅收製度內容提要:
以稅收為主體、以法律為基礎、分配職能得以強化、所有財政收入納入預算、規範的財政收入體係。這是公共財政收入體製的一般性要求;同時我國作為國有資產存量比例最高的國家之一,隨著國有資產從一般的競爭性領域退出,國有資產變現應該根據完善的法律法規納入財政收入體係。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的合理收益也應該通過法律給予保證。這些決定了我國公共收入體係的特殊性。
改革開放前,我國財政收入主要來自企業利潤上繳,企業收入一項占財政收入的50%以上。例如:1978年我國財政收入總額為1132.26億元,其中企業收入一項為571.99億元,而各項稅收收入和其它收入分別為519.28億元和40.99億元,而進入90年代後,1990年到2001年12年間我國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平均在95%以上。
就是稅收體係而言,當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普遍實行複合稅製,即由多種稅係的多個稅種組成國家的稅收體係。複合稅製由於稅種多樣,各司其職,主稅、副稅相互配合,通常能夠充分發揮國家稅收應該具有的各種功能,如籌集資金、收入分配、宏觀調節、經濟控製等。複合稅製的形成,與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府財政開支不斷擴大有直接關係。在複合稅製下,按照“經合組織”依據不同稅基對稅收進行分類的方法,目前各國的稅收體係,即形成各國政府財政收入主體的稅收結構,可以大致地劃分為四個大係,即所得稅係、貨物稅係、財產稅係和社會保險稅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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