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土地儲備會計核算辦法(doc 31頁)
最新土地儲備會計核算辦法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三章 財務報表及編製說明
最新土地儲備會計核算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土地儲備資金18新利网址多少
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土地儲備機構管理的土地儲備資金。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使用的資金。
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應上繳國庫的零星收入,不在本辦法規範範圍內。
第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土地儲備資金應當獨立於土地儲備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實行分賬核算。
第四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訖日期亦采用公曆日期。
第五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主要以權責發生製為基礎,對土地儲備項目應進行成本核算。
第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業務為依據,如實反映土地儲備資金的收支情況和土地儲備項目的成本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二)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三)土地儲備資金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八條 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內部會計監督與控製以及相關會計基礎工作等,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及內部控製規範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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