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doc 43頁)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財務報表
第三章 財務報表附注
第一節 公司的基本情況
第二節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和前期差錯
第三節 稅 項
第四節 企業合並及合並財務報表
第六節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七節 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第八節 股份支付
第九節 或有事項
第十節 承諾事項
第十一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十二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節 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主要項目附注
第四章 補充資料
第五章 附 則
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規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企業會計準則》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證券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披露年度財務報告或需要參照年度財務報告披露有關財務信息時,應遵循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是對財務報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本規則是否有明確要求,凡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條 由於商業秘密等原因導致本規則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已經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豁免,經證券交易所批準後,可以不予披露。公司應當在相關章節說明未按本規則要求進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條 公司編製和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得含有虛假的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保證提供的財務報告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有關審計報告由上述會計師事務所蓋章及由兩名或兩名以上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編製合並財務報表的公司,納入合並範圍的重要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體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對公司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聯營企業、合營企業的年度財務報告,也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本規則第四章補充資料應由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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