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的基本原理與法律製度(ppt 256頁)
稅法的基本原理與法律製度目錄:
第一章、稅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章、流轉稅法律製度
第三章、所得稅法律製度
第四章、稅收征收管理
稅法的基本原理與法律製度內容提要:
一、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及其性質
稅收是國家為支付其政務支出的財政需要或為實現其他行政目的,憑借政治權力,依法向居民、非居民強製、非罰、無償課征的貨幣或者財物,是一種財政收入的形式。稅收的實質,從宏觀上講是國家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從微觀的征納過程而言是私人財產權的強製、無償轉移。
從稅收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性質:
1、財政性。稅收的課征,其原始的、首要的目的是國家為了獲得財政收入以支付其政務支出的需要。況且,稅收政策是國家財政政策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所以,稅收具有財政性是毫無疑問的。
2、無償性。雖然從社會整體來看,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與國家提供的服務間有共同的報償性(即所謂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但就單個的個別納稅人而言,因公共物品的特殊性,納稅人完納稅款與其從國家公共支出中所得到的利益,並無必然的等值對價關係,無從經由市場進行交換,反映在具體的征納稅過程中,則體現為完全無對價的征收。此即稅收的無償性,或稱無個別對價性。
3、強製性。稅收的征收必然使納稅人無對價地喪失手中的一定財富,是一種犧牲。所以,國家征稅如果不以政治權力進行強製是難以順利實現的。此即稅收的強製性。
4、政策性。國家征稅的主要目的雖然在於獲得財政收入,但這並不是課稅的唯一目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財政理論的演變,現代國家的稅收在平均社會財富、優化資源配置、促進資本形成、鼓勵科技創新、控製通貨膨脹(或緊縮)、保護環境等諸多方麵也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二)稅收的分類
稅收的分類,或稱稅種的分類,它對於了解和分析一國的稅收結構、稅法體係十分重要。在此,介紹幾種重要的分類:
1、直接稅與間接稅
按照稅收負擔是否可以轉嫁,即是否由納稅人本人直接負擔為標準,可以將稅收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凡是由納稅人本人直接承擔的,屬於對收益額和財產課稅的各種稅收,如收益稅、財產稅等,都屬於直接稅;凡由納稅人墊繳,然後轉嫁給消費者承擔的,屬於對流轉額課稅的稅收,如流轉稅等,都屬於間接稅。
2、從量稅與從價稅
按照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的計量標準的不同,稅收可以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凡是規定以征稅對象的價值形式(價格)為依據來計算征稅額的稅收,都屬從價稅;凡規定以征稅對象的重量、麵積、容積等為標準來計算應征稅額的稅收,都屬於從量稅。
3、對物稅、對人稅、對事稅
按照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的不同,稅收可分為對物稅、對人稅與對事稅。以人或人的綜合納稅能力為征稅對象的稅收,稱為對人稅(或主體稅),前者如人頭稅,後者如個人所得稅;以物為征稅對象的稅收,稱為對物稅(或客體稅),如商品稅;以行為為征稅對象的稅,稱為對事稅(或行為稅),如屠宰稅、筵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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