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法和固定資產投資法簡介(ppt 115頁)
計劃法和固定資產投資法簡介(ppt 115頁)內容簡介
計劃法和固定資產投資法簡介目錄:
一、計劃法律製度
二、固定資產投資法律製度
三、 財政法
四、 稅法
五、 金融法
六、 會計法和審計法
七、 自然資源與能源法
計劃法和固定資產投資法簡介內容提要:
計劃法律製度
1、定義:計劃法是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指導原則:
(1)計劃立法必須遵循客觀規律特別是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和競爭規律。計劃管理應以宏觀性、戰略性、政策性計劃為主。
(2)計劃立法應貫徹宏觀調控、微觀放開的原則,變直接管理為間接調控,著眼於把企業搞活並實現宏觀協調。
3)計劃立法應為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創造條件,為產業政策、行業政策,特別是支柱產業、主導產業以及實現產業政策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4)計劃立法應有利於計劃機關加強全社會的綜合平衡,安排和協調好重大比例關係,保持計劃的科學性、連續性、穩定性。
(5)計劃立法應充分考慮到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的各種複雜情況,不能把自己關在國際競爭的大門之外。
(6)計劃立法應為搞好綜合規劃、加快生產要素市場建設步伐作出具體規定
3、計劃體係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種計劃有機結合的統一整體。
計劃體係按計劃時期的長短,可分為長期計劃、中期計劃、短期計劃;按計劃空間和決策權限,可分為全國計劃、部門計劃、地方計劃、基層計劃;按再生產過程,可分為生產建設計劃、流通計劃、分配計劃、消費計劃;按計劃內容,可分為經濟發展計劃、科技發展計劃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調節控製程度,可分為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政策性計劃等。
4、計劃程序:編製、審批、下達、執行、調整、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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