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的質量控製(ppt 57頁)
審計證據的質量控製目錄:
一、審計證據在審計質量控製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審計證據的含義
三、審計證據的形式
四、審計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五、審計證據的取證範圍
六、審計取證的方法
七、審計證據的轉化方式
八、審計證據的簽名、蓋章
九、審計證據的分類、歸納和整理
十、證據的放置工作
十一、審計證據控製的責任
審計證據的質量控製內容提要:
審計證據對於支持審計結論,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是進行審計質量控製的核心和基礎.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間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章共六條對證據作了規定。
第一,審計證據是證明審計事項的性質和事實的客觀依據。
第二,審計證據是支持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和進行處理處罰的依據和基礎。
第三,審計證據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員法律責任的客觀依據和基礎。
第四,審計證據是進行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重要依據。
第一,審計證據是證明審計事項的性質和事實的客觀依據。任何一個審計事項都必須要有審計證據來證明它的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問題,以及問題的性質是什麼。如果沒有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就無從判斷審計事項是否遵循了有關的法律規範,以及沒有遵循有關法律規範的程度和後果。
第二,審計證據是支持審計人員形成審計結論和進行處理處罰的依據和基礎。任何客觀的審計結論的形成,都必須有審計證據予以支持,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處理處罰決定也應當建立在客觀基礎之上。否則,所形成的審計結論可能會陷於主觀判斷、估計和推測。有時盡管這種判斷和推測是與客觀事實相符的,但是如果沒有充分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它便不具有任何說服力,也不具有權威性。因此,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隻有堅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運用正確的方法,取得合法的審計證據,才能確定審計結果,提出正確的審計意見並進行客觀公正和恰如其分的審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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