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法規彙編(doc 60頁)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法規彙編目錄:
1、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1號令,某年9月9日) ………2
2、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國資評價〔某〕58號,某年9月2日)……………………………………………… 10
3、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國資評價〔某〕72號,某年9月13日)……………………………………………14
4、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國資評價〔某〕74號,某年9月13日)………………………………………… 25
5、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某〕73號,某年9月13日)……………………………………………… 29
6、關於印發企業清產核資報表的通知(國資評價〔某〕87號,某年9月24日)…………………………………………… 44
7、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則(國資評價〔某〕78號,某年9月18日)……………………………………………45
8、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一)(國資廳評價〔某〕53號,某年11月11日)……………………………………………53
9、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二)(國資廳發評價[2004]8號,2004年2月12日)……………………………………………… 56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法規彙編內容提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範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範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並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 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或分支機構的清產核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製度等內容。
第五條 企業清產核資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製度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清產核資的範圍
第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並、重組、改製、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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