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doc 41頁)
企業財務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doc 41頁)內容簡介
企業財務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目錄:
一、基本要求
二、關於定義
三、關於現金流量的分類
四、關於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五、關於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六、關於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七、關於購買和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
八、關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現金流量
九、關於現金流量表的編製
十、現金流量表編製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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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內容提要:
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在年末編製年報時編報現金流量表。企業編報現金流量表以後,不再編報財務狀況變動表。
(二)現金流量表應標明企業名稱、會計期間、貨幣單位和報表編號。
(三)現金流量表應由製表人、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四)企業應當根據編製現金流量表的需要,做好有關現金賬簿、有關輔助賬簿的設置等會計基礎工作。
(五)企業應當就現金等價物的確認標準,作出明確規定,並加以披露。現金等價物的確認標準如有變更,應對其加以說明,並應披露確認標準變更對現金流量的影響程度。
現金
現金指企業的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
會計上所說的現金通常指企業的庫存現金。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不僅包括“現金”賬戶核算的庫存現金,還包括企業“銀行存款”賬戶核算的存入金融企業、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也包括“其他貨幣資金”賬戶核算的外埠存款、銀行彙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和在途貨幣資金等其他貨幣資金。
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中有些不能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隨時支取的定期存款等,不應作為現金,而應列作投資;提前通知金融企業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則應包括在現金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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