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合作銀行會計製度概述(doc 33頁)
城市合作銀行會計製度概述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核算基本原則
第三章 會計核算基本規定
第四章 會計科目
第五章 會計憑證
第六章 會計印章
第七章 賬務組織
第八章 記賬規則
第九章 賬務核對
第十章 賬簿結轉
第十一章 利息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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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附則
城市合作銀行會計製度概述內容提要: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合作銀行的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規,結合城市合作銀行的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城市合作銀行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辦理各項會計事務應遵守製度。
第三條 城市合作銀行會計的主要任務是真實、完整、及時地對全行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以及存款、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進行核算、反映、管理和監督;向投資人、監管部門提供會計信息。
第四條 城市合作銀行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一級法人、統一核算”的體製。在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原則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五條 城市合作銀行的會計工作,實在行長領導下由會計部門統一負責。
第六條 結算、信貸、儲蓄、財務和外彙等業務,可以根據本製度的規定製定相關的會計操作規程和內部管理辦法。
會計核算基本原則
第七條 會計核算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在各會計期間所采用的會計政策應當一致,不得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原因、情況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報告中說明。
第八條 會計核算遵循真實性原則。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客觀反映各項業務,如實編製會計報表;不得偽造篡改會計憑證、帳簿,不準在製度規定之外另設會計帳冊。
第九條 會計核算應遵循及時性原則。會計憑證的傳遞、款項的劃轉不得積壓和延誤,所有帳務必須當日結平。
第十條 會計核算遵循權責發生製原則。凡應屬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入帳;凡是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處理。
第十一條 會計核算應遵循謹慎性原則,合理地確認和核算可能發生的費用和損失。
第十二條 各項財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物價變動時,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調整其帳麵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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