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的思維方式概述(doc 98頁)內容簡介
經濟學的思維方式概述目錄:
第1節:經濟學教材的革命(1)
第2節:經濟學教材的革命(2)
第3節:經濟學的思維方式(1)
第4節:經濟學的思維方式(2)
第5節:經濟學的思維方式(3)
第6節:經濟學的思維方式(4)
第7節:經濟學的思維方式(5)
第8節:效率、交換與比較優勢(1)
第9節:效率、交換與比較優勢(2)
第10節:效率、交換與比較優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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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節:經濟學的局限(2)
經濟學的思維方式概述內容提要:
為什麼沒有免費的午餐
每個人每天都在做決策。普通人的決策如果出現失誤,隻影響其個人的得失。但公共決策的不當,就不僅影響個人,而且對整個社會帶來不利的影響。
製定法律和政策是當今社會最重要的公共決策。某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該法第76條第1款第2項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很明顯,這一規定體現了側重保護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立法意圖。就事後補償受害人而言,這一點本無可厚非。但立法者可能沒有認識到,任何法律都是一個激勵機製,都在誘導人的事前行為。一個好的法律應該誘導所有利益相關者選擇合理的行為,而不是隻約束一部分人的行為。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以及事故導致的損害的大小,不僅取決於機動車司機的行為,而且取決於非機動車駕駛人及行人的行為。加重司機的責任固然可以使司機開車更謹慎一些,但會導致其他人行路更加不謹慎。最後的結果可能不是減少而是增加了交通事故和受害人的損失。
該道路交通法實施後暴露出的一係列問題,包括一些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以獲得賠償,正反映了這一法律在激勵機製考慮方麵的欠缺。由此引起的反應和結果就是全國人大對該法律的修改。修改後的道路交通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沒有過失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新的規定與原來的規定相比,加大了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責任,顯然更有助於減少交通事故,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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