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及認定管理(doc 54頁)
稅務登記及認定管理(doc 54頁)內容簡介
稅務登記及認定管理目錄:
第一節 稅務登記管理
第二節 稅務認定管理
第三節 稅收證明管理
第四節 文書審批
第五節 違章違法處理
稅務登記及認定管理內容提要:
違章違法處理:
征管法對納稅人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在稅務登記中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對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明確了其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征管法關於納稅人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進行稅務登記的規定
(一)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三)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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