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稅法比較及納稅調整(ppt 448頁)內容簡介
新會計準則、稅法比較及納稅調整目錄:
第一章 新法和新準則的變化
第二章 會計與稅法產生差異的根源
第三章 所得稅會計基本原理
第四章 會計與稅法差異及納稅調整
新會計準則、稅法比較及納稅調整內容提要:
貸款和應收款項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分析
1 、稅法規定,計提的壞賬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在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後,方可扣除。本期收到的前期已作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的應收款項,應當並入所得額征稅。但前期會計上已作壞賬損失處理但在稅收上未能獲得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實際收到時,無需確認所得,否則會導致重複征稅。
納稅調整方法為:
應調整應納稅所得=(年末壞賬準備餘額-年初壞賬準備餘額)-(本期按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壞賬損失-本期收回前期已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的應收賬款)
若計算結果大於零,調增所得;反之,調減所得。
2、稅法規定,未經核準的準備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按照傳統的做法,金融企業允許按照相關資產餘額的規定比例計提呆賬準備。金融企業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應先衝減已經扣除的呆賬準備,呆賬準備不足衝減的部分,準予直接扣除。金融企業收回已扣除的呆賬損失時,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稅法允許扣除的呆賬準備的比例及相關資產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製定。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差異
(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相同,均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公允18lickc新利
及交易費用之和),但不含已到付息期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息。
(2)購入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而尚未支付的利息,或者包含已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息,應作為應收利息或應收股息處理.不計入資產成本,實際收到時衝減應收利息或應收股息,這一點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
(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既不確認所得也不確認損失,計稅基礎不變。由於公允18lickc新利
變動金額直接計入了所有者權益,不涉及損益的變化,因此無需作納稅調整。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不得在稅前扣除,應將“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金額,作納稅調增處理。
(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持有期間,被投資方宣告分配的股息,免征所得稅。申報所得稅時,應將“投資收益”科目的金額作納稅調減處理。
(6)轉讓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時,按賬麵價值結轉計算損益,同時將公允18lickc新利
變動金額由“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餘額轉入投資收益。而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收入扣除計稅基礎確定。兩者的差額應作納稅調整處理。
(7)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時,計稅基礎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計稅基礎結轉。公允價值與賬麵18lickc新利
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涉及當期損益,故不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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