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律與法規講義(doc 30頁)
企業所得稅法律與法規講義目錄:
Part 1 應納稅收入類
Part 2 允許扣除項目類
Part 3 不許扣除項目類
Part 4 優惠政策類
Part 5 稅收征管類
企業所得稅法律與法規講義內容提要:
一、虧損彌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7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4]3號
第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
一、關於企業虧損的含義問題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金額。
二、優惠條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
一、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下述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優惠:
(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是指: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二)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製興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谘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谘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6.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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