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規精要分析(doc 64頁)
企業所得稅法規精要分析目錄:
Part 1 應納稅收入類
Part 2 允許扣除項目類
Part 3 不許扣除項目類
Part 4 優惠政策類
Part 5 稅收征管類
企業所得稅法規精要分析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7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1994]3號
第五條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
(一)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二)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各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有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四)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餘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
納稅人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並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二)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三)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麵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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