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籌劃案例分析(doc 7頁)
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籌劃案例分析(doc 7頁)內容簡介
個人轉讓股權的稅收籌劃案例分析內容提要:
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郭某持有股權的初始成本為30萬元,如果郭某將股權轉讓給孫某,那麼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214萬元[(1100-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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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2003]45號文件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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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轉讓股權時,應確認股權轉讓損失220萬元(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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