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融資模式的設計(doc 17頁)
項目融資模式的設計目錄:
一、設計項目的融資模式
二、投資者直接安排項目融資模式
三、投資者通過項目公司安排項目融資模式
四、以“設施使用協議”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
五、以“生產支付”為基礎的項目融資模式
項目融資模式的設計內容提要:
嚴格地講,國際上很少有任何兩個項目融資的模式是完全一樣的,這是由於項目在工業性質、投資結構等方麵的差異,以及投資者對項目的信用支持、融資戰略等方麵的不同考慮所造成的。然而,無論一個項目的融資模式如何複雜,結構怎樣變化,實際上融資模式中總是包含著一些具有共性的問題並存在著一些基本的結構特征。這些問題和特征是投資者在選擇和設計項目融資模式時必須加以認真注意的。首先來討論一下帶有共性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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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融資對項目投資者的有限追索,是設計項目融資模式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追索的形式和追索的程度,取決於貸款銀行對一個項目的風險的評價以及項目融資結構的設計,具體說來取決於項目所處行業的風險係數、投資規模、投資結構、項目開發階段、項目經濟強度、市場安排以及項目投資者的組成、財務狀況、生產技術管理、市場銷售能力等多方麵的因素。同樣條件的一個項目,如果上述一些因素不同,項目融資的追索形式或追索程度也就會有所變化。因而,對於一個非公司型合資結構的項目,如果幾個投資者分別安排項目融資,其中有的投資者可能需要承擔比其它投資者更為嚴格的貸款條件或者更多的融資追索責任是毫不奇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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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投資者不承擔項目的全部風險責任是項目融資模式設計的第二條基本原則,其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在投資者、貸款銀行以及其它與項目利益有關的第三方之間有效地劃分項目的風險。從第二章風險分析中知道,項目在不同階段中的各種性質的風險有可能通過合理的融資結構設計將其分散,例如項目投資者(有時包括項目的工程承包公司)可能需要承擔全部的項目建設期和試生產期風險,但是在項目建成投產以後,投資者所承擔的風險責任將有可能被限製在一個特定的範圍內,如投資者(有時包括對項目產品有需求的第三方)有可能隻需要以購買項目全部或者絕大部分產品的方式承擔項目的市場風險,而貸款銀行則有可能需要同樣承擔項目的一部分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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