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獨立審計準則的運用研討(ppt 79頁)
新獨立審計準則的運用研討目錄:
一、審計報告與會計報表的關係
二、標準審計報告格式為什麼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
三、為什麼審計報告的意見段表述上由原來的“三性”(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改變為現在的“兩性”(合法性、公允性)?
四、為什麼刪除了關於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描述?
五、為什麼將“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製度”?
六、嚴格規範帶強調事項段的審計報告
七、如何區分保留意見與否定意見
八、正確使用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九、謹慎簽署審計報告日期
十、有關審計報告的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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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獨立審計準則的運用研討內容提要:
標準審計報告格式為什麼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
將原來審計報告的範圍段一分為二,成為現在新的引言段和範圍段,使其對應的內容更加明確。在引言段中描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對象以及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各自的責任。在範圍段中,明確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依據、審計工作的範圍和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可以將引言段中的審計責任和整個範圍段去掉。因為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往往是審計範圍受到嚴重限製,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宜在審計報告中指出審計責任、審計依據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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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和公允性之間既存在一些矛盾又可能統一。有時遵循了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並不一定能夠保證會計報表的公允反映。如果將兩者合二為一,不但沒有解決矛盾,反而會脫離我國的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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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表的編製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但“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內涵尚需進一步明確。我們認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製度是企業編製會計報表的直接依據,也是注冊會計師判斷企業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據和重要尺度,而且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製度已經體現了《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則。同時,企業會計準則應當指明是中國製定的,應當在“企業會計準則”前麵加上“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製度容易與企業內部製定的企業會計製度混為一談,應將“企業會計製度”改為“相關會計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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