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規程與稅務檢查(ppt 87頁)
稅務稽查規程與稅務檢查目錄:
第一部分:稅務稽查規程與管理
第二部分: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檢查
稅務稽查規程與稅務檢查內容提要:
納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收費,是否並入銷售額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
主要的表現形式是:將價外收費直接轉為職工福利費或用來衝減待攤費用;有的直接掛結算往來賬戶或衝減材料成本差異和轉作盈餘公積;還有的將價外收費作為“小金庫”或暫寄存在購貨方,如此等等。
稽查時,應根據開具發票所列產品(商品)或勞務名稱,嚴格界定價外費用的性質,結合賬務處理,查實價外費用的入賬情況,凡有違反規定,未按價外費用計算銷項稅額的,應按原發生額依價外費用收入所屬產品(商品)的增值稅稅率追補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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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關規定,該業戶在稅務上有兩處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
一是未按規定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征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
二是對超出核定額的部分收入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7]101號)第八條規定:定期定額戶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以至影響其稅務機關原核定定額繳納稅款的,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要求調整定額的申請。第十五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於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至30%而不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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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案件的移送
1.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得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
2.扣繳義務人采取非法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數額占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3.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隱匿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4.納稅人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5.以暴力威脅拒不繳納稅款的;
6.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偽造、擅自製造、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構成犯罪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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