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的含義與方式(doc 10頁)
稅款征收的含義與方式(doc 10頁)內容簡介
稅款征收的含義與方式目錄:
一、稅款征收的含義
二、稅款征收方式
三、核定應納稅額
稅款征收的含義與方式內容提要:
稅款征收的含義:
(一)稅務機關是稅款征收征稅的主要主體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二)稅務機關必須依法征收稅款
未經法定機關和法定程序調整,征納雙方均不得隨意變動。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向納稅人征收稅款,不能任意征收,隻能依法征收。
……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原材料耗用情況等因素,查實核定其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應稅產品的數量、銷售額,並據以征收稅款的一種方式。
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產品數量超過查定數量時,由納稅人報請補征;如果納稅人的實際應稅產品數量未夠查定產量時,可由納稅人報請重新核定。在這種方式下,納稅人能很好控製購進材料及相應產量,但這種方式適用於會計賬冊不健全、生產不穩定的從事產品生產的納稅人。如小型廠礦和作坊等。
……
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收取稅款,並向稅務機關解繳。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很難控製的領域,如受托加工應繳消費稅的消費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工業企業委托加工工業產品,一律於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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