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底稿編製及案例分析(doc 48頁)
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底稿編製及案例分析目錄:
第一部分:序 言
第二部分: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含義及確定
第三部分: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工作底稿編製的目的、要求
第四部分:小型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承接
第五部分: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工作底稿流程及框架
第六部分: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
第七部分:《小型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底稿編製指南》
第八部分:《小企業審計工作底稿編製指南》
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底稿編製及案例分析內容提要:
麵對上述種種困難和問題,究竟應該如何應對呢?曾經出現了多種設想:
一是提高必須實施審計的門檻,如對小型企業豁免審計,規定規模以下的小企業無需審計,如一些國家僅規定上市公司才必須委托審計;
二是降低審計要求,為小型企業審計製定另外一套簡化的審計準則,如用審閱等成本較低的服務代替審計業務;
但是,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不支持此方案,認為審計就是審計,不能降低審計質量,不能名為審計,實為審閱或其他保證程度較低的鑒證;
三是增加審計準則對小型企業審計的適用性,如製定目標或原則導向的審計準則,在準則中增設小型企業審計的專門條款,或者請中小事務所的代表參與審計準則的製定;
四是控製審計成本,由於審計工作底稿要求變嚴是審計成本上升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遵守審計準則的前提下,適當簡化工作底稿;
五是增強中小事務所執行審計準則水平和能力,如通過更多的業務培訓,增加貼近實務層麵的操作技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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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和管理權集中於少數個人:
總體上講,小型被審計單位一般都具有所有權和管理權限集中於少數個人的特點。小型被審計單位一般僅有一個或幾個業主,業主可能聘用經理來管理,但大多數情況下由其直接管理。因而,小型被審計單位的業主與管理層往往是交叉乃至重疊的。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簡單,決策通常由業主作出,業主往往具有決策者與執行者的雙重身份。因此,在後文中,盡管我們會根據具體情形分別采用“管理層”、“業主”、“業主(管理層)”等不同提法,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業主和管理層能作十分清楚的區分。
……
如何確定小型被審計單位:
根據第 1621 號準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屬於小型被審計單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並綜合考慮規模和性質兩個方麵的判定標準。
在實務中,考慮規模標準相對簡單,數據直觀,容易取得,且有相應的法規或標準可以參考。考慮性質標準則比較複雜,需要注冊會計師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包括所有權結構和管理權分配、收入來源、會計係統、內部控製的設計與執行等。對於初次接受委托的被審計單位而言,對這些情況的了解,既要依賴業務承接時進行前期了解的過程中獲取的信息,也要充分利用在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時所獲取的信息。在連續審計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主要關注被審計單位這些方麵的特征發生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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