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工作規範(doc 32)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doc 32)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
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
行會計法規製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
過政策引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促進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
工作水平。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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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
作,應當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
行會計法規製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四條 單位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加強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和指導,通
過政策引導、經驗交流、監督檢查等措施,促進基層單位加強會計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會計
工作水平。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管理本部門的會計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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