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經濟法歸納分類記憶(doc45)
06年經濟法歸納分類記憶(doc45)內容簡介
經濟法單章、跨章節歸納記憶
第一部分:跨章節總結
【全書投資、出資、收購有關】
▲外資改組國有企業(P52)以轉讓方式進行改組的,外國投資者一般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總價款的60%以上,其餘價款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1年內付清。
▲國有產權轉讓(P8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2005年單選題)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餘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新《公司法》對公司資本製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原來的法定資本製改為繳付折衷資本製,允許股東在認繳全部出資後分期交付。
根據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取決於注冊資本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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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跨章節總結
【全書投資、出資、收購有關】
▲外資改組國有企業(P52)以轉讓方式進行改組的,外國投資者一般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總價款的60%以上,其餘價款應當依法提供擔保,在1年內付清。
▲國有產權轉讓(P8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2005年單選題)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次出資額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餘部分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新《公司法》對公司資本製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原來的法定資本製改為繳付折衷資本製,允許股東在認繳全部出資後分期交付。
根據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在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合營合同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總期限取決於注冊資本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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