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會計準則(中)(doc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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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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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會計準則
2006新會計準則(中)(doc 44)內容簡介
第十三條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 件的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第十四條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 件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的,應當停止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成,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後才可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的,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借款費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 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二) 當期用於計算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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