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製度(doc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製度(doc 2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等有關 方麵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財政部統一管理全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以及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本部門外商投 資企業的會計工作,並可根據本製度,結合實際需要製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本製度和有關的補充規定,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製定本企業 的會計製度,並報主管財政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原則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 本製度的規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月、季、年)。 企業的會計年度按照日曆年度確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做到記 錄準確,內容完整,方法正確,手續齊備,符合時限。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權責發生製的原則記帳。凡是本期已經實現的收入 和已經發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入帳;凡是 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收入和費用的計算應當相互配合。同一會計期間所取得的收 入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登記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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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等有關 方麵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 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第三條 財政部統一管理全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以及國務院各主管部門管理本地區、本部門外商投 資企業的會計工作,並可根據本製度,結合實際需要製定補充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本製度和有關的補充規定,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製定本企業 的會計製度,並報主管財政部門、當地稅務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會計核算原則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 本製度的規定。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月、季、年)。 企業的會計年度按照日曆年度確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做到記 錄準確,內容完整,方法正確,手續齊備,符合時限。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根據權責發生製的原則記帳。凡是本期已經實現的收入 和已經發生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在本期收付,都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入帳;凡是 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收入和費用的計算應當相互配合。同一會計期間所取得的收 入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應當在同一會計期間登記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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