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地方財權的確立及預算法的完善(doc 14).
論地方財權的確立及預算法的完善(doc 14).內容簡介
所謂地方財權,是指地方政府依法對資金擁有的占有權、支配權與使用權。其中,占居主導地位的財權是對資金的依法占有權。它又主要包括兩個方麵:一是中央政府依法授予地方政府以一定形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權力;二是地方政府依法占有既有財政資金的權力。本文所進行的研究側重前者。
一般來說,財權越大,一定時期可供支配和使用的資金就越多,而後者通常被稱為財力。顯然,財權往往是與財力緊緊地聯係在一起的。一國財權在政府之間的分配,最基本的依據就是各級政府之間事權範圍的劃分。因為隻有通過財權的合理劃分,才能使各級政府獲得足夠的財力以履行其職責,從而也才能確保各級政府事權的完成。遺憾的是,我國自實行“分灶吃飯”的財政體製以來,在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的活動範圍重新大幅洗牌調整的同時,財權的分割卻始終未能與事權範圍的調整相配套,這不僅引發了一係列負麵效應,而且也使得規範政府收支行為的預算法形同虛設。當前,通過財權的重新配置,保證中央和地方各自擁有合理、適度的財力,並通過預算法的完善,以增強預算法調整國家預算關係,規範政府預算行為的權威性,同時保證財權不被濫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當前的地方財權分配與效應分析
我國當前的地方財權分配主要是以行政法規、規章的形式進行的,總的判斷是:地方財權少而不規範。其具體表現是:
..............................
用戶登陸
財務知識熱門資料
財務知識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