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doc 19)
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doc 19)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稅務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稅務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稅務行政複議機關(以下簡稱複議機關),是指依法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稅務機關。
第四條 複議機關負責稅收法製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製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規則第九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被申請人違反行政複議法及本規則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複議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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