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辦成機構投資者為主的資本市場的思考(doc 14)
對辦成機構投資者為主的資本市場的思考(doc 14)內容簡介
為了貫徹《證券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研究在我國如何加快發展機構投資者,改善資本市場投資者結構,建立以機構投資者法人持股為主的資本市場。發展眾多的機構投資者,既有利於參予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又有利於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權益。
眾所周知,一個成功的國內資本市場應具有以下一些特征:有足夠的證券發行者和機構投資者,有嚴格的信息批露標準,以便於投資者對證券進行投資收益與風險評價;有標準的交易票據和交易手段,以便於交易的進行和市場流動性提高;能實現較低的稅收和交易成本;有嚴格的監管製度,能做到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對泄露內幕信息、製造虛假信息者和操縱股市者進行嚴懲等。 而我國現今的股市,雖經過10多年的發展,已有了一些規模,也立了法,已有法可依,但尚是一個不規範的、投機大於投資、非理性的股市。造成這種狀況有多種原因:
一、對實行股份製和開辦股票市場,急於求成,缺乏認真研究,選擇模式不當。從西方發達國家股市看,一種以美英為代表的資本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雖然越來越多,但都沒有擺脫追求高流動性和短期效益的弊病,投機性很強。另一種以德、日為代表,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法人投資,法人投資有一種戰略眼光,能著眼於對企業和整個社會的發展,注重對企業的管理,而不是像美、英的法人投資者那樣追求短期效益。當時,我國發展股市如選擇德、日模式,情況就會比現在好得多。 二、我國股市倉促上馬,立法滯後。1998年底,才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立法滯後,也是造成目前股市不理想、不規範的一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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