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管理條例(doc 12頁)
個人所得稅管理條例(doc 12頁)內容簡介
個人所得稅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第二條修改為:“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
十二、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
續費。”
十三、刪去第十一條。
十四、刪去第十二條。
十五、刪去第十三條。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
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第二條修改為:“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
十二、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
續費。”
十三、刪去第十一條。
十四、刪去第十二條。
十五、刪去第十三條。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
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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