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通知(doc 7頁)
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通知(doc 7頁)內容簡介
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通知內容提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進增值稅製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為保證改革實施到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東北中部和蒙東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41號)的規定,對試點地區的納稅人2008年11月30日前發生的可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退)稅後有餘額的,經商當地財政部門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稅額計算退稅的辦法辦理退稅,允許在納稅人2008年實現並已入庫的增值稅額度內,應當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還納稅人,未抵扣(退稅)完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結轉下一年度抵扣。
……
六、明確了已使用過的發生視同銷售行為的固定資產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財稅[2008]17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淨值為銷售額。
七、明確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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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進增值稅製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為保證改革實施到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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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08年東北中部和蒙東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退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41號)的規定,對試點地區的納稅人2008年11月30日前發生的可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退)稅後有餘額的,經商當地財政部門同意,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稅額計算退稅的辦法辦理退稅,允許在納稅人2008年實現並已入庫的增值稅額度內,應當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還納稅人,未抵扣(退稅)完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結轉下一年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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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確了已使用過的發生視同銷售行為的固定資產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財稅[2008]17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淨值為銷售額。
七、明確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的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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