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規定(doc 11)
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規定(doc 11)內容簡介
一、為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二、我市行政區域內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勘察
三、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包括下列項目
四、市、縣(市)區審計機關是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
五、各級發改委、財政、監察等部門
六、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
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經批準後
八、國家建設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將年度建設項目計劃抄送審計機關
十、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
十一、受委托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
十二、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
十三、審計機關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要求審計
十四、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十五、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十六、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通知書後
為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規範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國家和省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
上一篇:環境審計定位分析(DOC 6)
用戶登陸
內部審計熱門資料
內部審計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