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doc 12)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doc 12)內容簡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
二、稅法一條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三、稅法一條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
四、稅法一條一款、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
五、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
六、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
七、在中國境內無住所
八、稅法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九、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
十、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十一、稅法三條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
十二、稅法四條二項所說的國債利息
十三、稅法四條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十四、稅法四條四項所說的福利費
十五、稅法四條八項所說的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
十六、稅法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
十七、稅法六條一款二項所說的成本、費用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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