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doc 8)
印花稅條例施行細則(doc 8)內容簡介
一、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二、條例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
三、條例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四、條例二條所說的合同
五、條例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
六、條例二條所說的營業帳簿
七、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簿
八、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後
九、稅目稅率表中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
十、印花稅隻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十一、條例四條所說的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納印花稅
十二、條例四條所說的社會福利單位
十三、根據條例四條(三)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製定。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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