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doc 5)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條例(doc 5)內容簡介
一、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
三、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項目經濟規模實行差別稅率
四、投資方向調節稅的計稅依據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
五、投資方向調節稅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年度計劃投資額預繳
六、納稅人在報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時
七、投資方向調節稅,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減免
八、投資方向調節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九、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
十、投資方向調節稅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
十一、對計劃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十二、納稅人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稅款的
十三、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
十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
十五、少數民族地區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辦法另行規定
十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許可證由計劃部門統一發放和管理
十七、本條例由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國家稅務局製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控製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以下簡稱“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投資方向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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