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會計製度彙編(doc 57頁)
金融企業會計製度彙編(doc 57頁)內容簡介
金融企業會計製度彙編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第三章、銀行業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四章、金融性公司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五章、會計報表及編製說明
金融企業會計製度彙編內容提要:
存放款業務核算規定:
1.吸收存款是金融企業按規定吸收的單位和居民個人的各種資金。存款應按所存期限和一定的利率計算並支付利息。
吸收存款應按活期和定期分別設置會計科目核算,單位的存款與居民個人的儲蓄存款也應分別核算。
吸收存款在會計報表中應按短期和長期進行反映。短期存款為1年期(不含1年期)以下的存款;長期存款為1年期以上的存款。
2.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是指各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開戶而存入的用於支付清算、調拔款項、提取及繳存現金、往來資金結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於中央銀行的款項和其他需要繳存的款項。存放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應分別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存放同業款項和同業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之間由於日常資金往來而發生的存入其他金融企業和其他金融企業存放本企業的往來款項。存放同業款項和同業存放款項應分別設置會計科目進行核算,並按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銀行業日常用於公雜費等財務開支而在本行營業部門開戶的存款,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核算;非銀行金融企業存在銀行中的款項,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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