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doc 17)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doc 17)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投資計劃
第三章 委托人
第四章 受托人
第五章 受益人
第六章 托管人
第七章 獨立監督人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風險管理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防範和控製管理運營風險,確保保險資金安全,維護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委托人將其保險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願以自己的名義設立投資計劃,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三條 委托人投資受托人設立的投資計劃,應當聘請托管人托管投資計劃的財產。受益人應當聘請獨立監督人監督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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