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規定(doc 9)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規定(doc 9)內容簡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
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
五、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
六、國家按照產業政策,引導外商投資方向
七、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
八、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
九、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征、減征地方所得稅
十、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
十三、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外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本法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不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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