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一般法規實施細則(doc 39)
投資基金一般法規實施細則(doc 39)內容簡介
第一部分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99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募集與交易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四章 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二部分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2000)
第三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0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第三條 基金資產獨立於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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